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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范各地代理商合法经营,追求双方共同利益,特制定本协议:
甲方:湖南省浏阳市长虹花炮厂 (以下简称甲方)
乙方:
(以下简称乙方)
第一条: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前必需持有当地工商公安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,乙方只有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权限,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它的商业活动,如因此触犯法律责任,甲方概不负责。
第二条:乙方在签订市级或地区代理协议后,第一次购货不得低于8000元,年总销量在50000元以上(包含50000元),在乙方没有违背本协议的情况下,年终甲方返回乙方总销量10%的现金。
第三条:乙方必须到厂方学习产品的基本常识,和正确的燃放方法,在乙方没有正确、规范或按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的情况下出现任何问题或事故,甲方概不负责。
第四条:甲方在鉴定代理协议后,必须让代理商第一时间知道厂内产品的变动和价格的调整,且在同一市、地区不得另设代理,甲方在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或货物丢失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,在乙方付款后甲方必须按谈好的时间内到货,以上几点如甲方没能做到乙方可以要求赔偿(100元~10000元)的损失。
第五条:乙方在终止代理后不能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。
第六条:一切条款以签订本协议时开始实施,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。
此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。
甲方负责人: 乙方负责人:
公章: 公章:
湖南省浏阳市长虹花炮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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